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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条例
时间:2022-11-1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而无力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正式录取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院的各项资助政策,原则上仅适用于被学院确认的,确实无力承担上学期间全部或大部分学习和生活费用的贫困家庭学生。 

 

第二章  资助资格的审定 

第四条  了解和掌握在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基本情况,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确定和相关管理工作,是切实做好资助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  在读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符合下列条件和情况的可以确定为经济困难学生或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即特困生),两者统称为贫困家庭学生,作为我院允许资助的对象。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经济困难学生: 

  ①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 

  ②     因单亲家庭、父母均为下岗职工、家庭处于贫困落后的地区、家庭入学人口较多、父母年老体弱等,而导致经济收入低下者; 

  ③     在校月生活费低于300元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困生: 

  ①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 

  ②     孤儿,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③     父母因身体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经济供给能力者; 

  ④     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洪水、水灾、严重疾病等)无法交纳学杂费者; 

  ⑤     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者; 

  ⑥     中学时期曾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而目前家庭经济状况又无改观者; 

  ⑦     在校月生活费低于200元者。 

第六条 学院通过如下程序确定贫困家庭学生: 

  1、个人申请 

  贫困家庭的学生可以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街道(村)委员会对其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 

  2、各班摸底调查 

  考虑到一些贫困家庭学生因为碍于面子等原因不愿意提出申请的情况。在个人申请基础上,以班级为单位,各班班主任或辅导员要对那些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又未申请家庭贫困家庭的学生做好思想工作,宣传我院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政策、鼓励其申请。 

  3、班级讨论初步确定 

  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各班,对个人提出申请的贫困家庭生名单,逐个征求同学意见,调查核实情况,经班委会讨论后,提出本班贫困家庭学生初步名单,签署讨论意见后,连同个人申请以及所附证明,报各分院进行审核。 

  4、各分院审核并确定经济困难学生 

  各分院对初步确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特困生的人数。 

  经济困难学生由各分院审定,报学生处备案;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填写《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各分院留存,一份报学生处)。 

  5、学生处审定特困生 

  学生处对各分院上报的《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登记表》进行最后审定。 

第七条 学院开展确定贫困家庭学生的工作在每年开学后三周内完成,新生在报到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各分院和学生处及时建立、更新贫困家庭学生的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原则上每月一次。 

第九条  各分院要经常性地了解本分院贫困学生的基本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教育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有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学校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事故等)而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的,要及时做好贫困家庭学生名单的调整和资助工作。

 

第三章  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方式 

第十条  被学校确定的贫困家庭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慈善助学,勤工俭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社会团体、个人资助等各种渠道获得资助。 

第十一条  根据第十条的这些资助方式,学院分别制定《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条例》、《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与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等,作为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方式的细则规定。

 

第四章  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管理 

第十二条  各分院在实施资助的过程中,要针对贫困家庭学生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诚实守信的教育,增强他们战胜困难、奋发成才的信心和决心。 

第十三条  各分院应及时了解资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和资助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贫困家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一下情况或行为之一的,应取消或停止对其的资助: 

  1、  触犯国家纪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2、  违反校纪校规。当年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处分); 

  3、  在获得资助后,发现其使用资助金不合理或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不良嗜好和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4、  在被确定为贫困家庭学生后,如被发现其在申请家庭贫困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对其的资助款外,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  当年获得的各种奖学金、困难资助金收入(包括勤工助学收入)累计在6000元以上者,停止对其的其他各项资助形式; 

  6、  经过调查,发现受资助的贫困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已经好转,则停止对其资助。

 

第五章  资助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经费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  从学院收取的学生学费中提取。 

  2、  国家、省政府、省教育厅下拨的贫困家庭学生专项经费。 

  3、 各类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设立的贫困家庭学生助学金及赞助经费。 

  4、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 

  5、其他自筹经费。 

第十六条  学生处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总结报告该年度本院的扶贫助困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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