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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申报】2023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申报事项通知
时间:2023-06-12 来源:科研与地方合作处(校友办公室、学报编辑部)

各分院、部门: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的通知》(浙教法〔2013〕11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3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172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限额数

为确保项目研究质量,省教育厅将对下达给各高校的项目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科学技术类和人文社科类项目限额数待核定。

 二、立项基本要求

      1.重点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碳达峰碳中 和、海洋科技、农业科技、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以及 浙江省相关“十四五”规划阐明的重点研究方向,注重加强基础 研究,积极服务我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和“415X”先 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认真落实《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 校 SCI 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育 部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 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 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突出科学 精神、创新质量、服务贡献。高校要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 实行申请前价值和市场前景评估。 

        2.项目主要资助高校副教授(或相应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 职务的青年教师(45 周岁以下〔含〕)和高校专业学位在读研究 生。项目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者,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从事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课题组,有合理的梯队。

       3.正在主持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项目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 行为或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且在处理期内的教师不得申报。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同时在研 1 个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高职高专院 校一线教师主持项目的比例不得低于 60%。 

       4.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研究期限为 2—3 年。高校专业学 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专项的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项目负 责人应为专业学位在读研究生,且距毕业时间不少于 1 年;研究 生导师应同时作为项目组成员,并加强指导,督促研究生按时推 进项目研究工作,于毕业前办理项目结题

        三、其他要求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平 台 网 址 为 www.ky.zjedu.gov.cn,申请人需6月30日前(含)登录“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平台”http://www.ky.zjedu.gov.cn/admin/weihu_index.php)完成注册,逾期未注册视为自动放弃。

 2.每个项目需提交项目申报书(一式一份,A4打印),并按要求提交电子稿;

3.分院教师由分院统一汇总申报:纸质申报书经所在分院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盖在学校意见处),同时提交盖章的分院汇总表一份;电子文包括分院汇总表及申报材料以压缩包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以“分院名+申报数(项目类别)命名”;申报材料以申报人员姓名设文件夹,文件夹内包含申报表、活页;申报表与活页以“申报表-课题名称、活页-课题名称”命名(此处均不得出现申报人员姓名)。

4.行政部门人员自行申报,要求同上;

5.项目申报材料请在8月31日前发送科研与地方合作处邮箱,纸质材料统一收取,截止9月4日15:00前送至行政楼409办公室,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三、科研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老师,联系电话:86329824

电子邮箱:zjffky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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