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门):
为进一步保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进实验室(教室)(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等)。
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主动交出管制刀具的不予处罚:逾期拒不交出的,一经发现,对携带管制刀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予以处罚,同时,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